第一條為維護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和作品使用者的合法權益,有助于解決因著作權歸屬造成的著作權糾紛,并為解決著作權糾紛提供初步證據,特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作品實行自愿登記。作品不論是否登記,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權不受影響。
第三條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版權局負責本轄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。國家版權局負責外國以及臺灣、香港和澳門地區的作者或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登記工作。
第四條作品登記申請者應當是作者、其他享有著作權的公民、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和專有權所有人及其代理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