版權登記涉及著作權法第三條所列的作品,如文字作品、口述作品、美術攝影作品、影視作品、音樂作品,錄像作品、工程和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等。版權登記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、藝術和自然科學、社會科學、工程技術等作品。
版權又稱為著作權,根據自愿原則,對下列作品進行著作權登記:軟件著作權;文字作品;口述作品;音樂、戲劇、曲藝、舞蹈、雜技藝術作品;美術、建筑作品;攝影作品;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;工程設計圖、產品設計圖、地圖、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;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。 此外還受理其他與著作權有關事項的登記;各類作品(計算機軟件除外)授權事項登記;錄音、錄像制品登記;其他與著作權有關的受國家版權局的指定,中心進行的登記等。
二、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記:
受國家版權局的委托,音像出版單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,包括以錄音帶、錄像帶、激光唱盤、激光視盤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,報中心認證登記。
三、著作權質押合同登記。
四、 提供與各項登記有關的服務;
提供與各項登記有關的咨詢服務;代為起草與各項登記有關的文書,聯系與登記有關的事務等。
著作權登記收費項目已經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批準,中心按照《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著作權自愿登記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》規定收費。